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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回国旅行证明书:国际通用出入境证件护照 >>>护照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及到国外旅行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护照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公民在国际问往来,必须持有本国政府颁发的护照,这既是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也是一项国际惯例。护照是一国公民到国外旅行或者居留的主要法律证明。例如,如果持照人在国外居留期间,发生意外事情,所在国首先要依据护照,判明身份和国籍,决定如何处置。而护照颁发国的外交领事机关也是要根据护照来决定是否提供外交保护和其他必要的帮助等。

        从一国到另外一国从事旅游、贸易、留学或者移居等活动时,必须持有本国护照,并需要同时具有前往国的入境签证。随着世界各国间交往扩大、人员增多,事由各异,因此护照的种类和名称也逐渐多了起来。有普遍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旅行护照、侨民护照、团体护照或外籍护照、领事护照、特别护照、海员护照,以及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等。大多数国家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或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

        外交护照 >>外交护照是上国政府发给驻外国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出国进行国事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会议员、政府代表团成员等使用的护照。也适用于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护照上标有“外交”(DIPLOMATIC)字样。持有外交护照的人,在国外受到尊重和礼遇调有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兔。

        公务护照>>公务护照(或官员护照)是发给出国从事各种公务活动的人员,如政府一般官员,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以及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等任务的人员等,护照上标有“公务”(SERVICE)或“官员”(OFFICAL)字样。

        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是发给因私事前往外国或族居外国的本国公民使用的护照。普通护照是目前世界上分发数量最多、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护照。这种护照根据其有效期又可分为:长期有效护照(有效期3年或10年)、短期有效护照(有效期3年以上)和无限期护照三种。各国外交、公务、普通等不同种类的护照,除标有外交、公务、普通等不同种类的护照外,一般用不同封面颜色表示。有的封面图案和护照大小也有区别。

        其他出入境证件以下证件可以代替护照使用:1.海员护照是海员在国际间航行、居留使用的专用证件。按照国际惯例,海员护照或海员证的持有者,不仅可以通行于各国,而且还相互给予免办签证的优待。

        2.联合国通行证是联合国官员在国际间往来执行公务所持有的身份证件。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会员代表和联合国的官员,应当享有其独立执行职务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各国都将这种通行证视为具有护照效力的合法证件,并以持有人给予外交官或一定级别的待遇。

        3.南森护照又称难民身份证,是国际间为解决难民的出入境、居留和就业问题而制订的一种身份证件。这种护照是由国际联盟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南森建议向难民颁发的一种护照,被称为南森护照。

        4.身份证许多国家都对本国公民颁发身份证。由于彼此间友好关系的密切发展,一些国家通过国际协定,给予身份证以出入对方国境的效力。各自的公民在进行旅游活动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便可以获得入境许可。

        5.旅行证或通行证不少国家对侨居在该国而又无法领取护照的外国人颁发放行证或通行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边境地区通行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一些区域性联盟的国家中,护照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总的看来,有两种势态,一是准护照代替标准护照,一是实行规格一致的统一护照。例如在比、卢、荷联盟、北欧四国及东欧国家之间,就实行了一种规格一致、颜色相同的“欧洲护照”。

       中国出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一般分为三种: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外交护照。在普通护照中又分因私普通护照和园公普通护照两种。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多次出入境有效。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因入境回国,只要他们在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领了因私普通护照,在护照有效期内即可入境回国并出境,不需办理入境签证。因公普通护照有效期一般有2年、3年、5年的,多次出入境有效。公务护照有效期一般有2年、3年、5年的,多次出入境有效。公务护照有效期一般有2年、3年、5年。外交护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多次出入境有效。

       出国者所持护照应与其身份相符,因私出国的应持因私护照;因公出国的应持因公护照。如果因公出国人员为一般干部,则持因公普通护照;如为副处级以上人员出国执行公务,则可持公务护照;而外交人员或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国可办理外交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适用下列人:(1)华侨回国定居不再出国者;(2)华侨和已在外国取得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因探亲、旅游、经商等事由,需经常回国而又不便发给护照者,可发两年多次有效旅行证;(3)台湾居民经由外国来大陆探亲旅游的,一般发给:年一次有效旅行证,并在旅行证上注“持证人系台湾同脑’字样;(4)其他不便发给护照的华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出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适用下列人员;(1)凡香港、澳门同胞,要求人返内地,但不愿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可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2)其他不宜在他们所持护照或身份证件上签证的海外华侨、某些外籍华人,也可发《入出境通行证》,作为人出我国境的通行证件。(3)入境人员因丢失入出境证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境时,也可签发《入出境通行证》,作为出境使用。

         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分成人与儿童专用两种,有效期10年,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若超过有效期或查验页用完,可换领新证,申请新证须依法办理。此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港澳同胞回乡证》适用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中国公民。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5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人出境签注和多次人出境签注有效。此种证件,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驻香港签证处、香港中国旅行社、驻澳门签证处、澳门中国旅行社签发;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从1992年5月1日启用。台湾居民来人大陆通行证为32页本式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适用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香港出入境证件---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香港是一个国际性大城市,除少数外籍人士外,绝大多数香港市民都是华商。居民除中国人、英国人外,还有来自菲律宾、葡萄牙、美国、加拿大。印度、泰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人士。香港是中国国有领土,所有香港同胞向来都是中国公民。 1979年,港督麦理浩访问北京,得知中国肯定要收回香港主权之后,英国又订了《1981年英国国籍法》1983年1月1日生效,把所有香港出生的华裔人士,都划为“英国属土公民”,不得自由进入及居住于本土,也不享有英国公民地位。 1984年中英签订了《中英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生效之后,英国颁布《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枢密院令》,规定华裔英国属土公民于1997年7月:日后转“英国国民(海外)" 简称BNO,没有居英权。

        在中英谈判中,双方就香港出生的华裔居民的国籍地位问题取得了谅解。中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但鉴于香港的特殊情况,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香港中国公民,可使用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根据中英交换的备忘录,经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具体商议,中国同意香港居民持有的“英国国民(海外),, (BNO)护照和“身份证明书”(Ci)上加注:持有人在香港有居留权。英国则在BNO护照上加注:持有人到英国旅行不用签证。

        香港居民回归前的出入境证件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复杂性主要主要表现在它的旅行证件上。1.英国属土公民护照英国属土公民护照(BRITlsH DEPENDENT TERRrr ORIEs CITIZEN PASSPORT),凡在香港出生、其父母一人为香港永久居民或英籍人,均可领取这种证件。持此证件者可自由出入香港,勿须办理任何手续。但到其它国家去经商、就业学习或定居,需事先取得前往国入境签证;如短期旅行,多数国家给予7天免签证优待。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香港居民,不能获得在英国本土的居留权,只享有在香港以外地区(除中国外)可获得英国驻外使馆的外交保护和照顾的权利。

        2.身份证明书:身份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DENTITY),一般简称“CI”,是香港居民去外国的旅行证件,不表明国籍。只有香港的永久居民才能领取身份证明书,持此种证件可以自由出入香港,无须向香港当局办理手续。拥有身份书的香港居民和拥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香港居民在法律地位上不同。身份证明书持有者虽然也可自由进出香港,但持这种证件到其他国家去,均需事先向该国申请入境签证,不可能享受各种优待。这种身份证明书除了在中国大陆和澳门之外,在世界各地都有效。

        3.签证身份书:签证身份书(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一般简称为“DI”,是不表明国籍的证件。香港临时居民(居住满:年而未满7年者)均可领取这种证件。持这种证件可以离开香港来内地和去澳门或去外国旅行,但无权自由进入香港。持证者出外旅行,须事先向香港当局申请办理返回香港的入境签证。到外国则须事先办妥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手续,持这种证件办理外国签怔很困难,不少国家不承认这种证件。签证身份书一年多次有效,超过有效期则不能重返香港。

        4.回港证:回港证是香港居民来往内地和澳门出入香港的旅游证件,出入香港勿须办理签证,但必须与身份证同时使用,只有香港永久居民才能领取回港证。

        5.回乡证:回乡证是中国广东公安厅签发给香港、澳门居民进出中国内地的旅游证件。港人到中国旅行,除必须带同回乡证进出中国。

        6.旅游香港许可证:旅游香港许可证(HONG KONG MULTIPLE VISIT PERMIT)发给澳门同胞旅游香港用,但持香港证不能经罗湖出入香港。

        回归后香港居民身份的变化中国政府从1997年7月: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因此香港居民的身份也发生变化。根据英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的承诺,规定了任何因与香港有关系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人,1997年7月:日失去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但有资格在该日前取得新的地位,即" :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缩写为BNO并且可获得注明这个地位的英国护照。这种新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实质上只是一种旅行证件,即持有人无权因此而获得在英国的居留权,同时也不直接载明持有人在香港有居留权,持有人拥有香港永久身份证,以此间接地表明他在香港有居留权。另一方面:“英国国民(海外)”的护照只限于1997年7月:日以前(不含7月:日当天)与香港有关的出生者,并且必须在7月:日以前申请,否则便丧失这一权利。第三方面;“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持有人不能获得英国政府的外交保护,只是经当事人主动请求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以外的第三国才可以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可见英国有关香港居民的国内法的变通,表明了香港居民身份,既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又以“英国国民(海外)”的身份保留其适当地位。

        中国政府允许这一部分的香港中国公民,在1997年以后仍然可以使用由联合王国政府签的旅行证件,包括这种“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和香港居民原有的“身份证明书”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这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有一部分,将既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同时也领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者同时持有原有的“身份证明书”。我国同意从中国香港的民意出发,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状,同意“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持有者,可以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以外的第三国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同意持有原有“身份证明书”的人仍持此种证件到世界各地旅行。这种灵活的安排进一步表明了中国政府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维护香港稳定和繁荣、保障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诚意。

        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1)、(2)两项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6)第(1)至(5)项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回归后使用的护照和旅行证件鉴于香港居民的复杂成份和香港现有居民的国籍问题的复杂性,基本法在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应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原则以及坚持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前提下,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状、采取了灵活的办法,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经护照。持此护照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这种护照无疑表明了持有者的中国国籍和中国公民的身份,持有者据此享有中国的外交保护,并受中国法律管辖。持有者据此只享有返回香港的权利并保留在香港的居留权。

        2。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根据英国在1985年制定香港法, (HONG KONG ACT),他们在97年7月:日及以后,将会自动失去。‘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及不能继续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但他们可以在1987年7月至1997年的期间内,申请登记为“英国国民(海外)”简称BN(O),取得。“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这种新护照,在1997年后将仍然有效。护照持有人在旅游外国时可以申请获得英国的领事服务和保护,包括签发紧急护照、协助护照持有人与家属亲友联络,按需要贷款、协助护照持有人返回香港、持有人在医院或监狱时,获得英国领事探访。如果登记成为。“英国国民(海外)”,那么在1997年后,不但可以在旅行外国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还可以选择使用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但他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受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授权可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表明其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的权利,从而保护他们的既得权益。澳门出入境证件---澳门居民现行出入境证件澳门居民出入境证件,主要有葡萄牙护照、外国人护照、临时通行证、再入境许可证等。

        1.葡萄牙护照葡萄牙护照发给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使用。这种证件有效期为5年,分别由澳门当局和葡萄牙驻外使领馆签发。澳门当局签发的这种护照,中国称之为“澳葡护照”。申领这种护照须持有葡籍认别证,填写“发给普通护照申请书”,并缴照片和认别证的影印本。

        2.澳门签发的外国人护照外国人护照俗称外籍护照或无国籍护照,由澳门身份证明司签发,是供在澳门居住1年以上的非葡籍人员前往外国使用的证件,有效期为2年。申领澳门外国人护照,须持有澳门非葡籍认别证或身份证,填写“发给外籍护照申请书,交照片和一定费用。持照人在外国如办理护照延期,可向当地葡萄牙使馆申请延期。

        3.澳门通行证:澳门通行证由澳门身份证明司签发,有效期3年,专供在澳门居住的葡籍人前往香港使用。持证人可每月到香港一次,停留7天。如因病或其它原因,可向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延期7天。申领通行证须持有葡籍认别证并效验认别证影印本。

        4.澳门再入境许可证:这种证件由澳门治安警察厅移民科签发,供在澳门居住6个月以上并持有居留证、非葡籍认别证或身份证的人员,短期出境后返回澳门使用的证件,有效期为:个月。

        回归后澳门居民出入境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这一规定表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不论具有永久性居民资格,还是具有非永久性居民资格,均为澳门居民,发给相应的出入境旅行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范围作了规定,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的三种人士,即中国公民、葡萄牙人以及外籍和无国籍人士,均有资格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在1998年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1)中国公民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的条件:按照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2项规定,只有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才有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有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
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成为永久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有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这一条件规定那些并非在澳门出生,但父母已在澳门居住连续7年,不论他们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居住的,均有资格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至于他们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能否成为永久性居民,就取决于在他们的子女出生时,其父或母是否已具有永久性居民的资格.

      (2)葡萄牙人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3、4项规定: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3)其他外籍或无国籍人士成为永久性居民的条件:澳门的其他外籍和无国籍人士,也有资格依法成为澳门永久性居民。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5、6项的规定: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第5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均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均有权自由出入澳门,享有不受任何入境条件、限制在澳门定居的权利,以及享有兔受递解离境和遣送离境的权利。1990年,澳门政府颁布了进入、逗留及定居澳门的法令。该法规定凡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将获准发给居留证。居留证分为三类:其一,有效期:年的,超过:年者可获续期;其二,有效期为5年的,发给在澳门住满5年者;其三,永久居留证,发给在澳门住满7年者。在澳门居住的人士临时离境者,需向移民局申办回境许可证方能返回澳门。

        2.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按照基本法第24条和第4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非永久性居民是那些依法获准定居澳门,但尚未住满7年的澳门居民。这些居民可以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在澳门定居、求职、生活,但没有获得在澳门的居留权,不能享受一些只有永久性居民才能享受的权利。如果非永久性居民违法犯罪,就可以依法被遣送或递解出境。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兔签证协议。

        台湾出入境证件:台湾当局规定台湾居民出境、入境证件有三种,第一种是“中华民国护照”(即台湾护照):第二种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出入境证”,在有效期内一次出境、入境(也称台湾出入境证);第三种也叫“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出入境证”,这种证件在:年期内多次出入境有效(也称台湾多次出入境证)。1.台湾护照“中华民国护照”通称台湾护照,台湾居民去外国或香港、澳门使用台湾护照,有大本和小本两种,均为绿色,现在一般只发小本。大本、小本护照的项目相同。台湾护照的有效期限一般都是1年,可以延期,每次延长1年。

        2.台湾出入境证“台湾出入境证”是台湾居民去香港和专门用于来大陆探亲的出入境证件,为单页粉红色。封面右侧印有)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出入境证”字样,左侧盖有台湾“内政部”印章。左联是“出境证”,填有持证人基本情况和前往地点(均为香港)。此联在出境时撕下收缴。3.台湾多次出入境证“台湾多次出入境证\发给因裔务和需要多次出入台湾的台湾居民,使用较多,为单张粉红色。封面右侧印有“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出入境证”字样,左侧有台湾“内政部”印章。

        台湾居民出境须向台湾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出入境证件,根据申请人职业、身份和出境事由分别由“内政部\“外交部\“教育部”等十多个部门核准。如公务人员或学生出境,其申请材料由服务机关或学校转“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有的将申请材料送“台湾出入境联合服务中心”转送警察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警察机关,核转“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出境证”或者“1年期多次出入境证”,然后持有关证件到“外交部”核发护照。出入境申请,台湾“出入境管理局”在台北设有出入境联合服务中心,专门受理各类人员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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